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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環再利用化學纖維(滌綸)行業規范自7月1日起實施
2021年06月25日 13:22:50來源:工信部消費品工業司點擊量:36408
導讀近日,工信部印發循環再利用化學纖維(滌綸)行業兩個規范文件,并通知自7月1日起實施。
  【安防展覽網 政策法規】為促進廢舊紡織品、瓶片等廢舊物資高質、高效、高值循環利用,推動循環再利用化學纖維(滌綸)行業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工信部對《再生化學纖維(滌綸)行業規范條件》(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40號)和《再生化學纖維(滌綸)行業規范條件公告管理暫行辦法》(工信部消費〔2016〕32號)進行了修訂,形成《循環再利用化學纖維(滌綸)行業規范條件》和《循環再利用化學纖維(滌綸)企業規范公告管理暫行辦法》?,F予以公告。

循環再利用化學纖維(滌綸)行業規范條件
 
  為助力綠色低碳發展,促進廢舊紡織品、瓶片等廢舊物資高質、高效、高值循環利用,推動循環再利用化學纖維(滌綸)行業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實現健康可持續發展,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按照合理布局、鼓勵創新、節約資源、降低消耗、保護環境和安全生產的原則,制定本規范條件。
 
  一、企業布局
 
  (一)各地要根據當地環境、資源和市場需求情況,科學合理規劃本地區循環再利用化學纖維(滌綸)行業的發展。循環再利用化學纖維(滌綸)項目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相關的產業規劃及布局要求,符合本地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等要求。
 
  (二)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內建設循環再利用化學纖維(滌綸)項目。上述區域內的現有企業應依法逐步遷出。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園區化、集約化發展。
 
  二、工藝裝備
 
  (一)循環再利用化學纖維(滌綸)項目應符合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有關規定,不得使用限制類、淘汰類工藝裝備。企業應積極發展智能制造、綠色制造,推動大數據、人工智能、工業互聯網等新技術的應用,采用消耗少、效率高、無污染或少污染的工藝設備,逐步實現智能化、綠色化轉型。
 
  (二)循環再利用化學纖維(滌綸)原料主要包括瓶片、泡料和再生切片。瓶片生產應采用自動連續生產線,具有自動進料裝置、自動分選(包括金屬、材質、顏色等)裝置、清洗水處理及循環利用裝置;泡料生產應配備節能型粉碎、摩擦成粒、冷卻、廢氣處理等設備;再生切片生產應采用節能熔融切粒技術和設備,配備廢氣收集裝置。
 
  (三)短纖維生產線的主機應采用節能電機,具有可切換連續熔體過濾裝置、熔體均質化裝置、自動打包裝置。
 
  (四)長絲生產線的主機應采用節能電機,具有連續干燥、連續生產熔體過濾切換、熔體均質化、自動卷繞等裝置。
 
  三、質量管理
 
  (一)循環再利用化學纖維(滌綸)生產企業應牢固樹立質量第一的意識,堅持優質發展,產品質量應符合相關標準要求;加強人員技能培訓,提高員工綜合素養和質量意識;加強全面質量管理,推廣應用先進質量管理方法,提高全員全過程全方位質量控制水平。
 
  (二)循環再利用化學纖維(滌綸)生產企業要建立健全產品質量保證體系,應獲得ISO9001質量管理體系認證,開發高效率、高品質、高值化、低成本、低消耗、低污染的工藝技術和產品。
 
  (三)鼓勵循環再利用化學纖維(滌綸)生產企業實行三級能源、用水計量管理,設置專門機構或采用信息化手段對能源、取水、排污情況進行監測統計,建立管理考核制度。
 
  四、資源消耗
 
  (一)水耗
 
  1.瓶片生產,新鮮水取水量低于1.1m3/t;泡料、再生切片生產,新鮮水取水量低于0.55m3/t。
 
  2.短纖維生產,新鮮水取水量低于1.3m3/t;長絲POY生產,新鮮水取水量低于1.6m3/t;長絲FDY生產,新鮮水取水量低于2.2m3/t。
 
  3.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率不低于90%。
 
  (二)物耗
 
  1.瓶片的單位產品原料消耗應低于1250kg/t;泡料的單位產品原料消耗應低于1010kg/t;再生切片的單位產品原料消耗應低于1030kg/t。
 
  2.短纖維的單位產品原料消耗應低于1030kg/t(瓶片)、1070kg/t(泡料)。
 
  3.長絲POY的單位產品原料消耗應低于1030kg/t(再生切片),長絲FDY的單位產品原料消耗應低于1050kg/t(再生切片)。
 
  (三)能耗
 
  1.瓶片單位產品綜合能耗應低于45kgce/t;泡料單位產品綜合能耗應低于30kgce/t;再生切片單位產品綜合能耗應低于80kgce/t。
 
  2.短纖維單位產品綜合能耗應低于195kgce/t(按1.56dtex棉型短纖維折算);長絲POY單位產品綜合能耗應低于120kgce/t,長絲FDY單位產品綜合能耗應低于156kgce/t(按167dtex長絲折算)。
 
  五、環境保護
 
  (一)循環再利用化學纖維(滌綸)項目應依法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通過審批的項目不得開工建設。嚴格執行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依法開展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運行。項目投產前依法申請排污許可證,并按證排污。
 
  (二)循環再利用化學纖維(滌綸)生產企業應有健全的企業環境管理機構,制定有效的企業環境管理制度,應獲得ISO14001環境管理體系認證。企業要按照有關規定開展能源審計,應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并通過驗收,不斷提高清潔生產水平。
 
  (三)循環再利用化學纖維(滌綸)生產企業應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開展環境應急演練,儲備必要的環境應急物資,在發生突發環境事件后,第一時間開展先期處置,并按規定進行信息報告和通報。
 
  (四)循環再利用化學纖維(滌綸)生產企業廢水排放應符合《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等國家和地方標準。企業應采用高效節能環保的污泥處理工藝,污泥及其他固體廢物的利用、貯存、處置應符合《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等國家和地方標準。
 
  (五)循環再利用化學纖維(滌綸)生產企業廢氣排放須達到《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等國家和地方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的要求。
 
  (六)循環再利用化學纖維(滌綸)生產企業廠界噪聲應符合國家《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具體標準應根據當地人民政府劃定的區域類別執行。
 
  六、安全生產
 
  (一)企業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執行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循環再利用化學纖維(滌綸)項目應嚴格遵循安全設施、勞動安全衛生設施“三同時”建設要求。鼓勵企業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二)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制定并實施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保證安全生產投入有效實施,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并達到三級以上。
 
  (三)企業應當遵守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有關規定,依法落實職業病危害防治措施,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并制定應急預案,為從業人員提供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正確佩戴、使用。
 
  七、社會責任
 
  (一)循環再利用化學纖維(滌綸)生產企業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遵循以人為本的原則,保障員工勞動權益和健康安全,為員工發展提供必要條件,促進企業與人協調發展。
 
  (二)鼓勵循環再利用化學纖維(滌綸)生產企業通過建立“紡織服裝企業社會責任管理體系(CSC9000T)”,全面系統提升企業的社會責任和可持續發展能力。
 
  (三)鼓勵循環再利用化學纖維(滌綸)生產企業主動開展社會責任和可持續發展信息披露,通過建立健全信息披露機制、提高企業信息披露質量,促進企業改善管理,提高價值鏈協同發展能力。
 
  八、規范管理
 
  (一)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循環再利用化學纖維(滌綸)行業的管理,指導企業按照規范條件要求,加快技術改造,依法淘汰落后產能,規范各項管理。
 
  (二)經企業自愿申請,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核實推薦,工業和信息化部對符合規范條件的企業進行公告。
 
  (三)有關行業協會要推動規范條件在循環再利用化學纖維(滌綸)行業中的落實,加強行業指導和行業自律,推進行業技術進步,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行業管理工作。
 
  九、附則
 
  (一)術語和定義
 
  1.循環再利用化學纖維(滌綸)是指采用回收的廢舊聚酯(PET)材料和廢舊紡織品材料經熔融、紡絲等工序生產的滌綸短纖維和長絲。
 
  2.瓶片是指回收的聚酯(PET)整瓶經加工處理后得到的可直接用于紡絲的片狀物。
 
  3.再生切片是指以回收的聚酯(PET)為原料,經造粒獲得的用于紡絲的片狀顆粒。
 
  4.泡料是指以回收的聚酯(PET)類纖維及其制品、聚酯(PET)膜等經切斷、摩擦加工形成的膨化狀顆粒物。
 
  5.節能電機是指達到《電動機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級》(GB18613)規定的二級及以上能效等級的電機。
 
  (二)本規范條件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循環再利用化學纖維(滌綸)生產企業以及瓶片、再生切片、泡料生產企業。
 
  (三)本規范條件是鼓勵和引導行業技術進步和規范發展的引導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審批的前置性和強制性。
 
  (四)本規范條件引用的標準、法律、法規、技術規范和產業政策,按其最新版本執行,如有修訂,從其規定。
 
  (五)本規范條件自2021年7月1日起實施。《再生化學纖維(滌綸)行業規范條件》(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40號)同時廢止。
 
  循環再利用化學纖維(滌綸)企業規范公告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循環再利用化學纖維(滌綸)企業規范化運營,減少能耗水耗及污染物排放總量,加快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根據《循環再利用化學纖維(滌綸)行業規范條件》(以下簡稱《規范條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下統稱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循環再利用化學纖維(滌綸)企業規范公告申請的受理、審核、推薦以及管理工作。相關行業協會協助工業和信息化部做好申請材料的核查及現場查驗等工作。工業和信息化部對符合《規范條件》的循環再利用化學纖維(滌綸)企業名單進行公告。
 
  第二章 · 申請條件與申請材料
 
  第三條 未進入公告名單循環再利用化學纖維(滌綸)企業的公告申請工作每2年開展1次。
 
  第四條 申請企業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符合《規范條件》有關規定。
 
  (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無重大違法行為。
 
  第五條 滿足第四條基本條件要求的循環再利用化學纖維(滌綸)企業可向本地區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公告申請,并如實填報相關申請材料。
 
  第三章 · 審核和公告
 
  第六條 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按照《規范條件》要求,對申請公告企業的相關情況進行核實,并將符合《規范條件》要求的企業申請材料及審核意見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七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收到材料后,組織相關行業協會、專家開展申請材料核查及現場查驗等工作,對符合《規范條件》企業名單進行公示(5個工作日),對公示無異議的企業,以公告形式予以發布;對公示期間有異議的企業,組織相關行業協會、專家進一步核實情況,明確企業確實符合《規范條件》有關要求后,再予以公告。
 
  第四章 · 公告企業管理
 
  第八條 已公告企業要嚴格按照《規范條件》要求組織生產經營活動。已公告企業每2年提交1次自查報告,每4年接受1次復核。
 
  第九條 公告名單實行動態管理。已公告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者,報請工業和信息化部撤銷其公告:
 
  (一)不能保持《規范條件》要求,沒有通過復核;
 
  (二)報送的相關材料有弄虛作假行為;
 
  (三)拒不接受監督檢查;
 
  (四)有重大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產業政策要求的行為;
 
  (五)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和突發環境事件。
 
  工業和信息化部撤銷企業公告前,聽取企業陳述和申辯,對有關情況進行核實。
 
  被撤銷公告的企業,經整改合格滿2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公告申請。
 
  第五章 · 附則
 
  第十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有類型的循環再利用化學纖維(滌綸)企業。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1年7月1日起實施。《再生化學纖維(滌綸)行業規范條件公告管理暫行辦法》(工信部消費〔2016〕32號)同時廢止。
關鍵詞 循環再利用化學纖維滌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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