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氣象防雷安全單位雷電風險分級管控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關于安全生產和防范化解重大風險重要論述精神,建立健全雷電安全風險分級管控機制,增強雷電災害防御工作精準性,有效防范雷電災害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依據《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廣東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廣東省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氣象安全管理辦法》《廣州市氣象災害防御規定》《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廣州市應急管理局關于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實施細則(試行)》(穗應急規〔2020〕1號)等有關規定和要求,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廣州市行政區域內氣象防雷安全單位開展雷電風險分級管控,適用本細則。
本細則所稱的氣象防雷安全單位是指:
(一)油庫、氣庫、、化學品倉庫、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
(二)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游景點或者投入使用
的建(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
(三)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準規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雷電風險特指由雷電災害可能造成的人員傷亡、火災、爆炸或電氣、電子系統等損毀,引發人身傷害、健康損害、財產損失或環境危害的組合。
因氣象防雷安全單位違反雷電防御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造成管理上的缺陷、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危險狀態,依法應當認定為事故隱患予以排查治理。
雷電風險管控是指氣象防雷安全單位對本單位開展雷電風險識別與評估、風險分級管控、風險溝通并持續改進的動態過程。
第四條 氣象防雷安全單位是雷電風險管控的責任主體。市、區兩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構建雷電風險管控機制,并對雷電風險管控實施監督管理,組織、推動和實施本行政區域雷電風險管控工作。
第五條 本細則所稱雷電風險分級是根據氣象防雷安全單位雷電防護裝置所處的場所、部位對比風險分析結果,確定風險等級的過程。雷電風險等級從高到低劃分為重大風險、較大風險和一般風險,分別用紅、橙、黃三種顏色標示。
氣象防雷安全單位應當根據發生雷電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嚴重程度等因素研判各個場所和部位的風險等級。
第六條 氣象防雷安全單位雷電風險管控的場所和部位主要包括:
(一)接閃裝置;
(二)引下線裝置;
(三)接地裝置;
(四)防電磁脈沖裝置;
(五)安全距離管控。
第七條 雷電風險管控堅持源頭防范、全員參與、分級管控、動態管理原則,構建由政府領導、部門監管、氣象防雷安全單位落實責任、社會有序參與的工作格局。
第八條 鼓勵、支持和利用社會組織、技術服務機構、科研院校等參與雷電風險管控工作。
第二章 氣象防雷安全單位雷電風險管控
第九條 氣象防雷安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雷電風險管控制度,建立和定期更新雷電風險點清單,繪制風險點分布電子圖,明確每個部位雷電風險等級、責任部門、責任人和管控狀態,并以此設置明顯的雷電風險點安全警示標志,制作雷電風險告知卡和公告欄,定期組織雷電風險管
控培訓,確保雷電風險管控落實到位。
第十條 氣象防雷安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雷電風險管控責任人,對本單位的雷電風險管控負全面責任。
氣象防雷安全單位應當確定雷電風險,并報當地氣象主管機構。雷電風險應當具備一定的雷電風險管理能力,變更時,及時報告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更新。其主要職責包括:
(一)負責組織制定本單位防雷工作制度;
(二)開展應急預案演練及雷電防護知識培訓;
(三)接收和傳達雷電預警信息,并保障接收和傳播設施設備正常運行;
(四)組織防雷安全巡查、隱患排查治理、雷電防護裝置維護保養;
(五)根據工作需要向氣象主管機構報送情況。
第十一條 氣象防雷安全單位要及時主動委托有資質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檢測結論為不合格的,應及時組織整改,直至符合要求。
氣象防雷安全單位屬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場所的,每半年檢測一次,其他氣象防雷安全單位每年檢測一次,檢測報告實行可溯源管理。
第十二條 各類氣象防雷安全單位應當針對本單位受雷
電災害發生的可能性、嚴重性等基本情況,對雷電引起的次生災害等風險和危害,按照雷電防護行業標準規定,自行組織或者委托技術服務機構進行雷電風險點等級評估和研判。
第十三條 氣象防雷安全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的特點和內外安全形勢,適時(如雷雨季節前、安全特別防護期、安全事故整頓期等)組織防雷安全巡查,每年至少安排1次專人對雷電防護裝置進行維護保養。
巡查應當做好記錄。記錄內容應當包括巡查時間、巡查人員、巡查內容和部位、巡查結果及處置情況等,巡查記錄由巡查人員簽字確認。
雷電風險點是每次巡查和各類安全檢查重點關注和必查對象。
第十四條 氣象防雷安全單位應當每年向屬地氣象主管機構報送雷電風險清單,內容包括:風險描述、風險等級、管控措施、責任單位及責任人等(表1)。存在重大風險的,應當立即報告管控情況、管控措施及效果(表2)。要合理控制存在重大風險作業場所的人員數量,對無法有效管控的重大風險,應當撤離現場作業人員及影響范圍內的人員,劃定區域,防止重大風險失控引發事故。
第三章 雷電風險管控的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各區氣象局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氣象防雷安全單位進行監督管理(市防雷辦負責越秀、天河、荔灣區),運用信息化手段提高防雷安全監管效能。
第十六條 各區氣象局(市防雷辦)應當建立氣象防雷安全單位信息庫,內容包括單位名稱、地址、雷電風險管控責任人、雷電風險應急管理人等。信息庫內容應當根據單位反饋信息及時更新。氣象防雷安全單位名錄每年更新一次。
第十七條 各區氣象局(市防雷辦)應當對氣象防雷安全單位開展專項檢查或者抽查,并對檢查結果予以通報,建立雷電風險排查和風險治理臺賬,及時發現和消除雷電風險點隱患,落實“閉環"管理。
第十八條 各區氣象局(市防雷辦)應當充分利用社會資源力量,廣泛開展防雷減災科普知識宣傳,向氣象防雷安全單位提供防雷減災安全政策法規、標準規范、安全知識、安全技能等方面的咨詢與服務,為氣象防雷安全單位找準雷電風險點、危險源,并參與雷電危險因素排查和隱患整改。
第十九條 各區氣象局(市防雷辦)應當加強與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部門的溝通協調和工作聯動,積極推進聯合監管,對存在雷電重大風險且拒不落實整改的氣象防雷安全單位提請相關部門納入重大安全隱患治理掛牌督辦。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條 氣象防雷安全單位未按照本細則要求落實雷電風險管控的,由市、區氣象主管機構依據《氣象災害防御條例》責令限期改正,督促落實整改,列入重點執法檢查對象。不落實雷電重大風險管控措施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約談氣象防雷安全單位主要負責人,提醒、告誡、指導加強安全管理,落實管控措施。
第二十一條 氣象主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的,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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