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防爆燈具(以下簡稱燈具)的術語、安全要求和試驗方法、質量評定規則。
本標準適用于電源電壓不超過1000V,以白熾燈、鹵鎢燈、熒光燈泡(包括緊湊型熒光燈)、高壓汞燈和高壓鈉燈為光源的防爆燈具。
注:除高壓汞燈和高壓鈉燈外、其他高強度放電燈應對其內部放電元素加以分析,經防爆檢驗部門試驗和認可后方可采用。
本標準不適用于低壓鈉燈為光源的防爆燈具。
本標準不適用于爆炸性粉塵和爆炸性氣體混合物同時存在的危險場所內的燈具。
2 引用標準
GB 1444防爆燈具螺口式燈座
GB 2828逐批檢查計數抽樣程序及抽樣表(適用于連續批的檢查)
GB 2829周期檢有計數抽樣程序及抽樣表(適用于生產過程穩定性的檢查)
GB 3836.1~3836.9 爆炸性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
GB 7000 燈具通用安全要求與試驗
GB 7001 燈具外殼防護等級分類
GB 12476.1爆炸性粉塵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粉塵防懾電氣設備
3 術語
術語采用本標準第2章引用標準中相應的術語,還采用了下述術語:
3.1 防爆燈具 explosion protected luminaire
為防止點燃周圍爆炸性混合物而采取了各種特定措施的燈具。
3.2 攜帶式燈具 portable hand luminaire
使用中可握在手中的防爆燈具。本標準規定為可移式燈具的一種類型。
3.3 連接件 part of connector
用于連接外部電路導體的與絕緣套管一起使用的接線部件。
4 通用要求和試驗方法
4.1 分類
燈具除應按GB 7000第2章進行分類,還應該以下規定分類。
4.1.1 按GB 7000第2.1條防觸電保護型式分類應為Ⅰ,Ⅱ,Ⅲ類。
4.1.2 燈具的防爆類別、級別與溫度組別須符合GB 383.1第3.4章和GB12476.1第4~9章的有關規定。
4.1.3燈具按防爆型式分為隔爆型、增安型、正壓型、無火花型和粉塵防爆型共五種主要類型,也可以由(GB3836.1~3836.8中各種防爆形式的組合形成復合型。
4.1.4 燈具按安裝形式可分為固定式、可移式。
4.2 標志
4.2.1燈具外殼明顯處須設置銘牌,并可靠固定。銘牌須用厚度不小于1mm的青銅、黃銅或不銹鋼制成(小型燈具厚度可不小于0.5mm)。塑料制成的外殼上,銘牌亦可與外殼一起模制成型。銘牌的內容包括:
4.2.1.1 符合GB 7000第3.1條規定的有關項目。
4.2.1.2 符合GB 3836.1第30.3條(小型燈具參見30.4條)或GB
12476.1第23.2條的有關項目。
4.2.1.3 燈具名稱。
4.2.1.4 允許環境溫度(該范圍僅為-20~40℃時可不標)。
4.2.2 燈具外殼明顯處,須設置清晰的*性凸紋標志"Ex"。小型燈具還可采用標志牌*固定在外殼上,也可采用凹紋標志。
4.2.3 燈具中防爆型式的符號須符合GB 3836.1第30.1條和GB12476.1的有關規定。
4.2.4 燈具的警告牌須清晰可見,不易磨滅或脫落。"斷電源后開蓋"的警告牌須用厚度不小于1mm的青銅、黃銅或不銹鋼制成(小型燈具可不小于0.5mm)。塑料制成的外殼上,警告牌亦可與外殼一起模制成型。
4.2.5 燈具的其他標志及符號應符合GB 7000第3.2~3.14條的要求。
4.2.6 銘牌、警告牌和其他標記應能承受GB 7000第3.15條的標記試驗。
4.2.7 產品說明書除須符合GB 7000第3章的有關要求外,還須說明:
4.2.7.1 燈具的允許工作位置。
4.2.7.2 對使用光源有特殊要求時,須注明光源的名稱、型號、泡殼形狀和尺寸及生產廠名。
4.2.7.3 有特殊要求時,須注明電纜或導線的規格、型號及適用溫度。
4.2.7.4 帶蓄電池的燈具須注明蓄電池的種類、公稱電壓和公稱容量。
注:小型燈具即體積不大于2×106mm3的燈具。
4.3結構應用符合GB 7000第4章所有的有關要求,還應符合以下要求。
4.3.1 外殼及其機械強度應符合下述要求:
4.3.1.1 塑料外殼和外殼部件須符合GB 3836.1的要求。
4.3.1.2 輕合金外殼須符合GB 3836.1第8章的要求。
4.3.1.3 其他材料制成的外殼須按GB 3836.1第21.1條的規定及方法承受沖擊試驗。
4.3.2 塑料外殼須采取下述之一的方法來消除靜電放電的潛在危險。
4.3.2.1 在尺寸形狀和布置上采取措施或其他防護方法,使之不可能產生靜電的危險。
4.3.2.2 選擇合適的塑料,使得按規定測得的表面絕緣電阻不超過1×109Ω,試驗按GB3836.1第25章進行。
4.3.2.3 限制表面積:Ⅰ類燈具不超過1×10-2m2;ⅡB燈吳不超過1×10-2m2,但若外露表面被接地框架包覆,則可不超過4×10-2m2;ⅡC燈具不超過2×10-2m2,但若塑料部件有防止產生靜電危險的附加措施,則可不超過1×10-2m2。
4.3.2.4 如果不能通過設計避免靜電危險,則應設置一塊警告牌,標示出運行中所需采取的安全措施。
4.3.3 緊固件、機械連接件和密封壓蓋還應符合GB 3836.1第9章的要求。
4.3.4 聯鎖裝置和警告牌須符合下述要求:
4.3.4.1 聯鎖裝置應沒計成使用一般工具不能解除其聯鎖功能的結構。
4.3.4.2 燈具應設置斷開電源后方能更換光源的聯鎖裝置,或用"斷電源后開蓋"字樣的警告牌代替。
4.3.4.3 如果自帶電源的燈具上設置聯鎖裝置,則當電源裝置呈開路狀態時,方能打開燈具。
4.3.5 絕緣襯墊和絕緣套管還須符合GB 3836.1第11章的要求。
4.3.6 膠粘劑須符合GB 3836.1第12章的要求。
4.3.7 燈具須具有與引入電纜或穿線連接的連接件(防爆類別為Ⅰ類的攜帶式燈具及Ⅱ類燈具可制成*性引入連線的無連接件形式)。連接件和接線柱須符合GB3836.1第16章和GB 3836.3第3章的要求。
4.3.8 接線板與接線盒還須符合GB 3836.1第13.2~13.4條的要求。
4.3.9 引入裝置應符合GB 3836.1第14章的要求。
4.3.10 透明件應符合下述要求:
4.3.10.1 燈具上應配備透明件和保護網,當透明件能承受規定的沖擊試驗時,也可不裝保護網。
4.3.10.2 透明件應采用玻璃或其他化學物理性能穩定的材料,并須符合下列要求:
a. 須按GB 3836.1第21.1條的規定和方法承受沖擊試驗;
b. 須按GB 3836.1第24.3條的規定和方法承受熱劇變試驗;
c. 由塑料制成的透明件,除了按透明件沖擊能量進行沖擊試驗外,須符合對塑料外殼的要求;
d. 不允許制成帶螺紋的結構。
4.3.10.3 透明件與光源的間距須符合表1的規定,但攜帶式燈具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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