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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城市網 政策法規】8月21日,陽泉市能源局發布關于公開征求《陽泉市電動汽車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 管理辦法(試行)》意見的公告。
文件提出,統籌布局經營性公用充(換)電站。以“三中心”(商業中心、工業中心、休閑中心)等建筑物配建停車場以及交通樞紐、駐車換乘(P+R)等公共停車場為重點,充分發揮市場的基礎調節作用,推動城市公共充(換)電設施適度超前發展。
詳情如下:
陽泉市能源局關于公開征求《陽泉市電動汽車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試行)》意見的公告
為加快全市電動汽車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規范充(換)電設施運營管理,陽泉市能源局研究起草了《陽泉市電動汽車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試行)》,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一、通過登錄陽泉市能源局官方網站,在首頁“政民互動”欄目中的“公眾留言”提出意見,信件信息標題注明“陽泉市電動汽車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試行)修訂”字樣。
二、通過電子郵件發送至yqnyghk@163.com。郵件主題請注明“陽泉市電動汽車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試行)修訂”字樣。
三、通過信函郵寄至陽泉市郊區泉中路248號陽泉市能源局(郵政編碼:045000)。信封上請注明“陽泉市電動汽車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試行)修訂”字樣。
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23年8月25日。
附件:《陽泉市電動汽車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試行)》
陽泉市能源局
2023年8月21日
陽泉市電動汽車充(換)電基礎設施
建設運營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全市電動汽車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規范充(換)電設施運營管理,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21—2035年)的通知》(國辦發〔2020〕39號),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工信部等十部委聯合下發《關于進一步提升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服務保障能力的實施意見》(發改能源規〔2022〕53號)、《山西省電動汽車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晉政辦發〔2023〕22號)、《陽泉市“十四五”電動汽車充換電基礎設施規劃》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電動汽車充(換)電基礎設施的建設、運營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充(換)電基礎設施是指為電動汽車提供電能補給相關設施的總稱,主要包括:
(一)自用充電設施,指在居住區專為私人用戶車輛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基礎設施。
(二)公用充電設施,指在公共服務場所、公共停車場、高速公路服務區、互通樞紐(匝道)、管理站區、加油站等區域規劃建設,面向社會車輛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基礎設施。
(三)專用充電設施,指在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園區等專屬停車位,為公務車輛、員工車輛等提供專屬充電服務的充電基礎設施,以及在公交車、客運汽車、出租車、環衛、物流等專用車站場所建設,為專用車輛等提供專屬充電服務的充電基礎設施。
(四)專用換電設施,指在城市交通節點、物流園區等區域,專為特定型號或特定領域的車輛提供換電服務的換電設施。
第二章規劃管理
第四條以《陽泉市“十四五”電動汽車充換電基礎設施規劃》為指引,以電動汽車發展速度為前提,以方便電動汽車充(換)電為目標,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按照“適度超前、均衡布局,政府引導、市場運作,集約集成、分級分類”的原則,積極構建形成網絡體系。
第五條 平定、盂縣、郊區、城區、礦區、高新區以區縣為基本單元制定專項布局規劃,規劃要遵循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并符合其強制性內容的要求,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實施監督信息系統。規劃內容與電網規劃、城市停車設施規劃等專項規劃做好銜接,統籌推進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
第六條 加強重點區域規劃布局
(一)統籌布局經營性公用充(換)電站。以“三中心”(商業中心、工業中心、休閑中心)等建筑物配建停車場以及交通樞紐、駐車換乘(P+R)等公共停車場為重點,充分發揮市場的基礎調節作用,推動城市公共充(換)電設施適度超前發展。
(二)在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工業園區、煤礦、電廠等內部停車場加快配建充(換)電基礎設施,并鼓勵對公眾開放。
(三)結合城市公交、出租、道路客運、物流、環衛等專用車輛充(換)電需求,加快在停車場站等建設專用充(換)電站。
(四)積極推進住宅小區電動汽車充電樁的建設。在既有居住區加快推進固定車位充電基礎設施應裝盡裝,結合城鎮老舊小區改造開展充電基礎設施補短板行動,新建居住區嚴格落實充電基礎設施配建要求,確保固定車位按規定100%建設充電基礎設施或預留安裝條件,滿足直接裝表接電要求。
(五)建設有效覆蓋的農村地區充電網絡。重點在鄉鎮辦公場所、公共停車場和村群眾廣場、汽車站等開展充電基礎設施布點建設,并向異地搬遷集中安置區、鄉村旅游重點村等延伸,結合鄉村自駕游發展加快公路沿線、具備條件的加油站等場所充電樁建設。
(六)加快旅游景區公共充電基礎設施建設。A級以上景區結合游客接待量和充電需求配建充電基礎設施,4A級以上景區設立電動汽車公共充電區域。
(七)加快推進高速公路服務區、收費站、沿線場區充(換)電站建設,切實降低“高速焦慮”;優先選擇安排交通流量較大及場地、供電等基礎條件較好的普通國省干線服務區、停車區進行試點建設,強化公路沿線充(換)電基礎服務;以驛站、房車營地為布點建設重點,以大功率直流樁為主、小功率直流及交流樁為輔大力推進一號旅游公路基礎設施建設。
第三章建設管理
第七條充(換)電基礎設施投資,面向個人、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私營企業、外資企業等各類投資主體公平統一開放。電網企業要發揮示范引領作用。
第八條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實行屬地備案管理制度。建設需獨立占地的充(換)電基礎設施,由屬地縣級行政審批部門備案,跨區域建設或打包建設項目由上一級行政審批部門備案。行政審批部門備案時,應將備案信息同步推送至同級能源主管部門。運營企業辦理項目備案手續時應當提供企業決定投資建設的有效文件、營業執照復印件、法人*復印件、信用承諾書(附件)等相關材料。
(一)在自有停車庫、停車位、各居住(小)區、單位既有停車泊位安裝充(換)電基礎設施的,無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二)建設城市公共停車場時,無需為同步建設充(換)電基礎設施單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三)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前提下,利用現有建設用地建設充(換)電站,自然資源、行政審批、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按照規定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四)在既有車位安裝充(換)電基礎設施,按一般電氣設備安裝管理,可不辦理項目備案。利用市政道路和高速公路沿線建設充(換)電基礎設施的,如涉及道路交通管理,參照市政配套設施建設的有關規定,向所在縣(市、區)道路或高速公路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五)需要備案的充(換)電基礎設施項目,由運營企業持與業主或物業服務人簽訂的合作協議申請項目備案。
第九條運營企業組織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應當由具備電力設施承裝(修、試)或機電安裝工程施工資質的施工單位承擔。
第十條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要求
(一)加強安全管理。充(換)電基礎設施工程建設應當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符合充(換)電設施專項規劃、消防安全的要求。應嚴格執行《建設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電動汽車分散充電設施工程技術標準》(GB/T51313-2018)、《汽車加油加氣加氫站技術標準》(GB50156—2021)等國家標準;嚴格執行《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技術導則》(NB/T33009)、《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供電系統技術規范》(NB/T33018)等行業標準;嚴格執行《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技術標準》(DBJ04/T398-2019)等地方標準。
(二)運營企業在住宅區建設充(換)電基礎設施,不得侵害業主的合法權益。在商業服務業場所、公共機構和單位內部停車場等場所建設充(換)電基礎設施,應當取得產權所有人或使用人的同意。
(三)運營企業在居住區、辦公場所、停車場等地安裝充(換)電基礎設施的,各相關方應當支持和配合開展現場勘查、用電安裝、施工建設等工作,不得阻撓充(換)電基礎設施合法建設活動。
第十一條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應按照有關規定到國網陽泉供電公司辦理用電報裝手續,不得私拉電線、違規用電等。其中,自用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由個人用戶或其委托的電動汽車企業向所在區域供電營業廳提出用電報裝申請。
第十二條充(換)電基礎設施投入使用前,運營企業自行組織或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對本企業建設的充(換)電基礎設施按照相關標準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接入電網投入使用。
第十三條充(換)電設施建設主體要選擇技術先進的充(換)電設備,同時具備車樁兼容性,以滿足不同品牌的電動汽車與不同廠商的充(換)電基礎設施互通,提高充(換)電的安全性和便利性。
第十四條 鼓勵社會資本建設充(換)電基礎設施融合項目,在公交場站、普通國省干線公路、高速服務區及物流園區、工業園區等具備條件的場所,探索商業化運作新模式,積極推進“光儲充換”一體場站建設;鼓勵社會資本加快車電分離模式探索與推廣,圍繞礦場、園區、城市運轉等場景,探索特定專用車型和共享換電模式。
第四章 運營管理
第十五條充(換)電基礎設施運營企業(以下簡稱運營企業)是指提供電動汽車充(換)電服務、從事充(換)電基礎設施運營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經市場主體登記機關登記注冊(含分公司),經營范圍包含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運營。
(二)履行運營安全主體責任,建立安全職責制度,明確安全責任人,具備突發事件應對能力。
(三)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和服務投訴處理機制。
(四)建立充(換)電基礎設施運營管理系統。管理系統能對其運營的充(換)電基礎設施進行有效管理和監控;能對運營數據進行安全監測、采集和存儲,運營數據保存期限不低于5年;具備數據輸出功能和數據輸出接口,符合省、市電動汽車充(換)電監管服務平臺接入技術標準,可將建設和運營等有關數據接入省、市監管服務平臺,實現數據實時上傳;具有防盜、防火、防人為事故的預防及報警功能。
第十六條 充(換)電設施運營企業的職責包括:
(一)對充(換)電過程進行管理,為用戶提供充電服務及增值服務。鼓勵圍繞用戶需求,為用戶提供充(換)電導航、狀態查詢、充電預約、費用結算等服務,拓展增值業務,提升用戶體驗和運營效率。
(二)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編制應急預案并配備必要的裝備和器材。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和《在役充電樁安全管理規范》(DB14/T2475-2022)等規范,保證充(換)電基礎設施安全高效運行。每月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進行檢查,并記錄檢查情況。對本單位存在的安全隱患,應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三)運營企業向用戶收取電費及充(換)電服務費時應當明碼標價并符合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
(四)充(換)電設施應當依法檢測或校準,對電能質量進行監測并符合國家標準,不得因充(換)電設施接入對公共電網安全及電能質量造成影響。
(五)充(換)電基礎設施應定期進行維修更新養護,并承擔保障第三者權益責任,確保充(換)電設施安全運行。
(六)公用充電設施和專用換電設施場所應當按照《圖形標志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標志》的規定,設置完備的標識標志。各相關部門應當積極支持運營企業在充(換)電站周邊設立充(換)電站指示牌。
(七)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和服務投訴處理機制。及時處理充(換)電基礎設施故障和用戶咨詢、投訴。
(八)將運營充(換)電設施接入全省統一充電智能服務平臺,確保充(換)電基礎設施在用戶查找、費用結算等方面互聯互通。
(九)充(換)電基礎設施不再運營的,運營企業應當向電網企業辦理拆表銷戶手續,拆除充(換)電基礎設施。電網企業應于當月將設施拆除信息報屬地能源主管部門,逐級上報至省級能源主管部門。
第十七條運營管理模式
(一)對于公用充(換)電設施,應當由充(換)電設施運營企業經營管理,并提供充(換)電設施維修保養及其他配套服務。
(二)對于個人自用、公共機構和企業專用的充(換)電設施,鼓勵業主、物業服務企業、公共機構等單位與充(換)電設施運營企業合作,形成優勢互補、收益共享的合作模式。專用充(換)電設施中途開展對外開放業務時,需提前到項目所在地審批部門進行備案,備案后方可運營。
(三)鼓勵各類投資者將充(換)電基礎設施委托給具備較強充(換)電基礎設施安全運營服務能力的企業統一運營。未委托充(換)電設施運營企業統一管理的充(換)電設施,投資者可與所在物業服務企業通過簽訂服務協議等方式明確雙方責任、權利和利益,保障充(換)電設施安全、規范運行。
(四)鼓勵運營企業購買充(換)電安全生產責任險、財產險、產品責任險、火災險等險種,保護消費者權益。
(五)鼓勵在省內開展充(換)電基礎設施運營的企業、設備供應商、平臺運營商綜合運用互聯網、人工智能、大數據、區塊鏈等技術,提升充(換)電服務的智能化水平,推動形成省、市智慧充電“一張網”,促進電動汽車和智能電網間能量與信息的雙向互動。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承擔本轄區范圍內統籌推進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的主體責任,負責落實本轄區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任務和全面監督管理工作。市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落實本行業本領域相關工作。省級層面對職能分工有新調整執行新規定。
第十九條各相關部門要認真落實國省有關文件精神,嚴格按照“三管三必須”要求,采取“雙隨機一公開”形式,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對檢查中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依法責令立即停止使用并督促加以整改。運營企業未按照本辦法要求,在運營服務中出現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或造成其他
嚴重后果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追究相關責任。
第二十條 配合省級有關部門開展全省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示范鄉鎮”“示范村”“示范路”和“星級場站”等評選活動,積極爭取充(換)電基礎設施在項目審批、土地供應、金融支持、財政獎補等方面得到國省層面支持。
第六章政策支持
第二十一條財政支持。積極對接爭取國、省財政資金對充(換)電基礎設施的專項補貼。結合國家公交都市創建、數智新城建設及鄉村振興等政策,市、縣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在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方面給與支持。鼓勵各類金融機構通過多種渠道,為充(換)電基礎建設提供金融支持,提高企業投資意愿。
第二十二條 價格政策。充(換)電基礎設施服務費及用電價格按照《山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電動汽車充換電服務費及用電價格有關事項的通知》(晉發改商品發〔2023〕134號)執行。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用電價格按現行電價政策有關規定執行:
(一)向電網經營企業直接報裝接電的經營性集中式充換電設施用電,執行大工業輸配電價,2025年底前,暫免收基本電費。
(二)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公共停車場中設置的充電設施用電執行一般工商業輸配電價。
(三)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區、執行居民電價的非居民用戶中設置的充電設施用電,執行居民用電價格中的合表用戶電價。電網企業直接抄表到戶且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單表計量的居民用戶可選擇按居民峰谷電價政策執行。
(四)執行工商業電價的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經營主體,暫未參與市場交易的,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鼓勵電動汽車在電力系統用電低谷時段充電,提高電力系統利用效率,降低充電成本。
第二十三條用地政策支持。對充(換)電基礎設施用地給予政策支持,按照《山西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加強電動汽車充(換)電基礎設施用地保障的通知》(晉自然資函〔2022〕1073號)執行。
第二十四條電網企業服務保障。
(一)電網企業應當將充(換)電基礎設施供電納入配電網專項規劃,保證供電容量滿足需求且具有包容性;負責從產權分界點至公共電網的配套接網工程;應當設置專用服務窗口,簡化辦事程序,開辟電力增容等審批服務綠色通道,利用供電營業窗口和供電服務熱線等途徑,做好服務、宣傳工作;對不具備接入條件的項目應向運營企業書面說明原因。
(二)電網企業應當為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提供優質、便捷的配套服務,在充電基礎設施用電申請、受理、設計審查、裝表接電服務中,不得收取任務服務費用。
第二十五條 鼓勵運營企業直接參與電力市場交易,運用技術和經濟等手段,落實電力削峰填谷措施,引導電動汽車錯峰充電,降低購電價格。未直接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的企業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執行過程中,國家和省如有新的政策出臺,按國家新的政策執行;所參照的國家、行業標準、地方標準、規范有更新的,按照新標準、規范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今后職責若有變動,其職責自動歸屬到調整后的相應部門。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30日后實施,有效期2年。